女子為情所傷,到朋友家中聚餐飲酒后死亡,女子父母將一同參與聚會的3人告上法庭。10月30日,南都記者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南昌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3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5月21日傍晚,小秋因為情所傷導致心情低落,故自行前往朋友小琪家中,想通過與朋友聚餐緩解悲傷情緒。
聚餐期間,小秋飲用白酒1斤左右,小琪飲用白酒半斤左右。小徐、小陳一同參與聚餐,二人并未飲酒。聚餐結束后,小秋到汽車上休息,小徐在車內照顧。
22日凌晨5時許,小徐在車上醒來,發(fā)現(xiàn)小秋沒有了呼吸,便撥打了急救電話。6時20分,經搶救無效,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死亡,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臟呼吸停止。
6月6日,小秋的父母將一同參與聚餐的小琪、小徐和小陳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南昌高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應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數(shù)人聚餐的特定環(huán)境下,聚餐的召集組織者和共同飲酒人負有對其他共同飲酒人處于安全狀態(tài)的注意義務。
小琪應當知道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損害,嚴重的會引發(fā)酒精中毒或者誘發(fā)其他疾病等致人死亡。不論其是否勸酒,其對小秋過量飲酒未加有效制止,也未盡到合理救助義務,以致發(fā)生意外死亡結果,應承擔6%的賠償責任,賠償5萬余元。
小徐、小陳作為共同聚餐者,雖未參與飲酒,但其在小秋過量飲酒,且醉酒后發(fā)生嘔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負有及時將小秋送醫(yī)救治的法律義務,其未盡合理救助義務,存在過錯,均承擔3%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2萬余元。
采寫:南都記者 陳燕